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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绍兴限贷已经放松!宁波是不是快了,我们能赶上么?

发表于2014-08-06

8月1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购房政策。停止执行对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制购房的政策。
解读:取消户籍限购政策。这意味着,绍兴市范围外的居民在购房时无需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已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双职工最高6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的额度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解读: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制订出台《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细则》,加大货币补偿力度,促进住房消费,努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解读: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促进商品房市场。


五、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房地产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应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各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发放速度,从5月17日起按揭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放贷到位。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房地产信贷规模。
解读:一个月之内房贷到位。


六、物价部门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商品房价格备案后,实际销售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若销售价格涨(跌)幅超过备案价格20%的需重新备案。
经房管部门查询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以家庭人口核算)的市区老旧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财税部门据此征收房产交易相关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再以存量房转让的,由开发商提供购入时的等证明材料,财税部门按照差额交纳营业税。
解读:房价涨跌超20%的去物价部门报备;老旧房低于市人均住房面积(30平米),不计住房套数。


七、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房管部门单独审核购房者在本区域内的房产并出具首套房证明。
解读:譬如市民在越城区、高新区各有一套房子,但在镜湖新区没有房子,按以前政策,这种状况属于已经有两套房,是绝不可能再享受购房贷款的;但现在在镜湖新区购房仍然属于首套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政策。



二、银行贷款政策。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按银行最低限执行;除首套房外的新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低于40%的最低限执行,其他商业银行也按人民银行或总行规定的最低限执行。严格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规定。
认定二套房标准,以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不考虑购房贷款次数。
解读:首套房贷三成与之前不变;二套房及以上贷款首付比例降低(原先60%,现40%-60%);首套房贷利率不超过6.55%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认定标准认房不认贷。

发表于2014-08-06

现在按揭也不用急着办吧,我想先看看贷款能不能会有优惠

发表于2014-08-06

看样子快到宁波了,商业贷款的可以再等等

发表于2014-08-11

我觉得再等两个星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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